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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注1、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注2+组织形式。
1、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
(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注3。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4: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注5;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5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6;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7;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注8。
3、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注9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母公司的全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母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1、分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母公司营业执照;
(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注3。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4:
(1)《企业名称审核表》注5;
(2)由母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5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6;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注8。
3、分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母公司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注9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附注:
1、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如杭州市江干区大众油脂有限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企业和其控股的公司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部分可在商号与行业特点之间,或行业特点与组织形式之间自由组合(行政区划冠省名、国家名的除外)。
(4)县(市)境内的企业直接冠杭州名称,按以下规定执行:
A、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有限公司、3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有限公司、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著名商标的公司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B、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C、企业申报取冠"杭州”名称,由县(市)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并经网上报市局核准后,由分局直接核发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2、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与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吻合。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部分如需使用"科技”、"高新科技”、"技术”、"高新技术”的,则该公司相应经营范围中从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行业门类必须要有二个(含二个)以上。
3、公司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
(2)公司要求使用的名称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名称雷同、近似的,无论是否有授权书一律不予核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A、已注册企业与要求使用雷同、近似名称的新设公司有投资关系;
B、加盟连锁企业:目前尚不属连锁总部,若要成为连锁企业,接受他人加盟,则需先组建三家直营的分支机构,而后连锁总部更名,在名称中加"连锁”字样。目前已是连锁企业,若名称中还没有"连锁”字样,并且还要继续接受他人加盟的,应更改连锁总部名称,加"连锁”字样。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企业可申请加盟。
(3)加盟连锁公司及分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A、凡申请加盟连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字号(即分公司在使用其母公司全称的前提下,后半部分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即分公司以连锁总部的全称替代其母公司的全称)。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冠用连锁总部全称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B、凡申请加盟连锁的公司制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4)公司名称登记时,如投资人要求使用下列字号的,则应提交相应文件、证件:
A、要求使用的名称与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杭州"著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在名称不雷同、近似的前提下,则应提交老字号企业、商标权拥有企业、省知名商号拥有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B、投资人要求使用的字号为"大××”、"新××”等,而字号的实体部分"××”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字号、行业相同(一般也是投资人与已注册企业存在某种资产关系),则应提交已注册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C、投资人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已核未完成公司登记的公司名称,如名称、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缴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并由原全体投资人出具同意调整的书面证明。
已核未完成公司登记的公司名称,如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由新登记机关重新向市局申报,并换发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6)投资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7)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公司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对这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9)已注销执照的和已变更的公司名称,其未到法定时间需提前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A、公司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到法定时间原则上不准提前使用。
B、已注销执照、已变更的公司名称,若投资人不变(上报市局核名时,应由登记机关出具"不变”的证明),允许提前使用;如投资人有变,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使用,因特殊情况、特殊原因需提前使用的,原投资人必须出具同意提前使用的证明。
C、上述A、B二种情形须从严控制,如公司在注销及更名前,已和他人约定其名称给他人使用的,则在注销及更名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可将公司名称随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
需更名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受让公司名称的企业,凭"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需注销的公司,其操作方法为:需注销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除提交常规的材料外,需增加提交注销前和他人签定的"合同”,登记机关如决定核准其注销的,则在"合同”上签署"该公司在注销前已与他人签定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的意见,并发还给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受让名称及资产的企业持上述发还的"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凭签有原登记机关意见的"合同”申报名称,并在名称申报程序中的"申报意见”栏目注明:"该公司申报的名称系受让所得”,同时将"合同”原件存档。如办理公司"一开一歇”为同一登记机关,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4、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或全体投资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5、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
6、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对应表格的相应位置。
7、股东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有效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有效的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居委会(村委会)的提交加盖居委会(村委会)印章并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说明其合法组建的证明文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提交批准其出资的文件。
若股东属村委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
(1)如股东属村委会的,应提交村委会决议;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投资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
(2)如股东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对外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文件是指情况特殊需要提交的特殊材料:
(1)如需直接冠用省名的,须按省工商局规定的冠名条件呈报。如属杭州市工商局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则先由各分局签署审查意见,再报杭州市工商局签署意见,然后再报省工商局审批;如属杭州市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则由杭州市工商局签署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局审批。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称输入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名称可以冠"浙江”字样:
A、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公司;
B、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场馆、旅行社、种养业公司;
C、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公司;
D、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如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开业的公司名称预登记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变更的公司名称预登记报原登记机关初审同意后,再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
(3)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特殊材料。
9、即时是指:
(1)在市局注册的公司及分公司,冠杭州名称的,由市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除机场分局外所有分局注册的公司及分公司,冠杭州名称的,通过网上即时上报市局,经市局在网上审核反馈后,在萧山、余杭和五县(市)境内的公司及分公司,由萧山、余杭和五县(市)分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在六城区境内的,由六城区分局(或工商所)及之江、经开、景区分局(或工商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在机场分局注册的公司及分公司,冠杭州名称的,通过电话传真或书面形式即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在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分局注册的公司,冠萧山、余杭名称或县(市)名的公司及分公司,由分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5)名称登记中,遇情况特殊、有异议的,按国家工商总局[2004]9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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