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绍兴写字楼网!

000

当前位置: 杭州湾写字楼网 >> 新闻中心 >> 全国 >> 新闻详情

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杭州湾写字楼网    来源:        浏览:

外商投资企业在征求发改委、外经局等有关外资审批机关的意见后,章程签字之前,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注1、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注2+组织形式。

1、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注3;

(2)经外资审批机关同意立项;

(3)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注4。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注5: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注6;

(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注7复印件;

(3)其他需提交的文件注8。

3、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注9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附注:

   1、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如杭州市江干区大众油脂有限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公司的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形式中间使用。如:"五丰冷食(杭州)有限公司”或"五丰(杭州)冷食有限公司”。

(4)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企业和其控股的公司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部分可在商号与行业特点之间,或行业特点与组织形式之间自由组合(行政区划冠省名、国家名的除外)。

2、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与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吻合。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部分如需使用"科技”、"高新科技”、"技术”、"高新技术”的,则该公司相应经营范围中从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行业门类必须要有二个(含二个)以上。

3、中方投资主体是指:中国的企业、自然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外方投资主体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4、公司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

(2)公司要求使用的名称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名称雷同、近似的,无论是否有授权书一律不予核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A、已注册企业与要求使用雷同、近似名称的新设公司有投资关系;

B、加盟连锁企业:目前尚不属连锁总部,若要成为连锁企业,接受他人加盟,则需先组建三家直营的分支机构,而后连锁总部更名,在名称中加"连锁”字样。目前已是连锁企业,若名称中还没有"连锁”字样,并且还要继续接受他人加盟的,应更改连锁总部名称,加"连锁”字样。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企业可申请加盟。 

(3)加盟连锁公司及分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A、凡申请加盟连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字号(即分公司在使用其母公司全称的前提下,后半部分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即分公司以连锁总部的全称替代其母公司的全称)。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冠用连锁总部全称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B、凡申请加盟连锁的公司制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4)公司名称登记时,如投资人要求使用下列字号的,则应提交相应文件、证件:

A、要求使用的名称与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杭州"著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在名称不雷同、近似的前提下,则应提交老字号企业、商标权拥有企业、省知名商号拥有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B、投资人要求使用的字号为"大××”、"新××”等,而字号的实体部分"××”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字号、行业相同(一般也是投资人与已注册企业存在某种资产关系),则应提交已注册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C、投资人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已核未完成公司登记的公司名称,如名称、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缴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并由原全体投资人出具同意调整的书面证明。

(6)投资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7)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公司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对这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9)已注销执照的和已变更的公司名称,其未到法定时间需提前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A、公司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到法定时间原则上不准提前使用。

B、已注销执照、已变更的公司名称,若投资人不变(上报市局核名时,应由登记机关出具"不变”的证明),允许提前使用;如投资人有变,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使用,因特殊情况、特殊原因需提前使用的,原投资人必须出具同意提前使用的证明。

C、上述A、B二种情形须从严控制,如公司在注销及更名前,已和他人约定其名称给他人使用的,则在注销及更名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可将公司名称随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

需更名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受让公司名称的企业,凭"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需注销的公司,其操作方法为:需注销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除提交常规的材料外,需增加提交注销前和他人签定的"合同”,登记机关如决定核准其注销的,则在"合同”上签署"该公司在注销前已与他人签定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的意见,并发还给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受让名称及资产的企业持上述发还的"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凭签有原登记机关意见的"合同”申报名称,并在名称申报程序中的"申报意见”栏目注明:"该公司申报的名称系受让所得”,同时将"合同”原件存档。如办理公司"一开一歇”为同一登记机关,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5、所需提交的文件填报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所需提交的文件用外文书写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所需提交的文件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所需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可提供复印件外,均应提供原件。标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应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或全体投资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6、所需提交的文件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公司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hzaic.gov.cn)。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需提交:

(1)中方投资者: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有效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有效的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加盖居委会(村委会)印章并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说明其合法组建的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提交批准其出资的文件。

若中方投资者属村委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

A、投资者属村委会的,应提交村委会决议;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投资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

B、投资者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设立企业应提交加盖本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还须提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方投资者: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关于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问题的规定:

A、作为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效力的文件。该身份证明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B、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C、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其他文件是指情况特殊需要提交的特殊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冠用省名的,须按省工商局规定的冠名条件呈报。由杭州市工商局在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局审批。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称输入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名称可以冠"浙江”字样:

A、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公司;

B、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场馆、旅行社、种养业公司;

C、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公司;

D、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开业的公司名称预登记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变更的公司名称预登记报原登记机关初审同意后,再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

(3)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特殊材料。

9、即时是指:

(1)在市局注册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冠杭州名称的,由市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在萧山分局注册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冠杭州名称的,通过网上即时上报市局,经市局在网上审核反馈后,由萧山分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冠萧山名的,由萧山分局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在经开、之江、高新(滨江)分局代理注册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冠杭州名称的,通过网上即时上报市局,经市局在网上审核反馈后,由经开、之江、高新(滨江)分局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在余杭和五县(市)分局初审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冠杭州名称的、冠余杭名称或县(市)名的,通过网上即时上报市局,经市局在网上审核反馈后,由余杭和五县(市)分局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5)名称登记中,遇情况特殊、有异议的,按国家工商总局[2004]9号令执行。

 

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自:XXX网(非本站原创)”的新闻稿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连系本站及时处理。

相关文章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