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绍兴写字楼网!

000

当前位置: 杭州湾写字楼网 >> 新闻中心 >> 政策动态 >> 新闻详情

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湾写字楼网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

导读: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瞪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杭高新〔2014〕2号
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瞪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瞪羚企业的认定

   1.本意见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2.瞪羚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提交认定申请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时,年增速超过25%;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时,年增速超过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时,年增速超过15%。对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相关指标可适当放宽。
   3.成立区瞪羚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瞪羚企业的认定工作。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发改局组织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瞪羚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当年有效。

   二、支持政策

   4.鼓励企业创新投入。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专项,并按要求给予配套。按照区管委会、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对企业创新成果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5.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年上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且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
   对尚未达到供地条件但有用地意向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基本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瞪羚企业,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平方米。
   6.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自主创造新产品的首台套应用,鼓励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对中标杭州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且新产品占合同总金额50%以上,给予项目合同实际执行额1%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瞪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区内企业采购瞪羚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存在风险的,事先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实际亏损额。
   瞪羚企业参加具有较强权威性及影响力的国内外重大展览展销活动,可给予展位费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企业示范应用。
   对承担市域范围内市级以上示范项目,给予项目合同实际执行额1%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应用示范推广项目优先采购瞪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示范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示范方案,企业提出应用申请,在履行必要的公开程序、投资方案审核和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询价定价。
   8.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企业按照区人才激励政策,享受人才薪酬贡献和资本贡献奖励。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优先安排瞪羚企业人才入住区人才公寓。
   9.支持企业融资上市。
   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对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全额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类、产业化项目投入和融资贴息、市场开拓、生产经营用房租用,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加大人才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等。

   三、附则

   1.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意见中用于企业节能降耗方面的资助,可根据企业节能降耗的投入最高给予全额补助;用于企业员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助,可根据企业规模给予每人次1000-5000元补助;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资助,可按每吸纳一名就业人员给予1-3万元补贴。
   3.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4.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工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自:XXX网(非本站原创)”的新闻稿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连系本站及时处理。

相关文章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