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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吸引和激励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吸引和激励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激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激励对象,是指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主营业务范畴属于我区鼓励类产业(包括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先进装备制造、文化创意、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独立纳税法人企业);
3.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在区内直接投资的企业;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或区域性集团总部企业;
5.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二、激励标准
(一)薪酬贡献奖励。依照企业、人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适度奖励”的原则,按激励对象工资薪金收入所形成对区贡献的60%为基准,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发展速度进行分类分档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填报《杭州高新区(滨江)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激励对象年度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贡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审批。区人才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
3.拨付。由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将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资金管理
1.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5亿元。
2.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对象的具体标准,并同时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激励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切实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购房补助、购房贴息、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购置交通工具、交通费用补助等)。
3.区人才办、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挪作他用等情况,将收回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五、附则
1.受奖励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2.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人才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11〕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工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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